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永利总站线路检测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的要求,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需要学校层面解决的实验室安全隐患,研究提出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人、相关人员、相关单位的责任追究意见。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确定各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各实验中心、各实验室房间责任人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因未履职尽责或因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追究种类:
针对责任人:
1.检查。违规行为人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作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
2.约谈。由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或所在单位对违规行为人进行谈话及诫勉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
3.通报。以一定形式将违规行为人的违规事实等情况在学校或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4.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违规行为人丧失参与学校或教学科研单位相关评奖评优的资格,或取消违规行为人的职级、职务晋升资格。
5.责令经济赔偿。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时,学校有权要求违规行为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6.行政、纪律处分。处分种类及运用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学校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学校员工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对于中国共产党员及领导干部还要依照《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及领导干部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问责和组织调整、处理。
7.移送司法机关。违规行为人具有违法行为的则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针对单位:
1.约谈。由学校或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违规行为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及诫勉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
2.通报。以一定形式将违规单位的违规事实等情况在学校予以公布。
3.停止实验室相关工作。对违规单位停止相关的实验教学、科研等活动,进行安全整改。
4.一票否决。对违规单位年终考核降级或取最低等级,并取消相关的评奖评优资格。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
相关人员:
1.直接责任人(含员工);
2.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实验指导教师、研究生导师、科研团队负责人;
3、事故发生实验室所属教学科研单位正职以及实验室、研究生、科研分管领导;
4.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实验室分管领导及管理人员;
5.校级相关责任领导。
相关单位:
1.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教学科研单位;
2.负有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相关责任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
1.一般实验安全事故:导致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1万元(含)至2万元(含),或造成人员轻伤,或消防车进学校。
2.较大实验安全事故:导致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2万元至10万元(含)、或有人员重伤,或有毒有害试剂、易爆品、放射源等管理不善造成5人(含)中毒、致病;。
3.重大实验安全事故:导致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或2人(含)以上重伤,或有毒有害试剂、易爆品、放射源等管理不善造成5人以上中毒、致病,或有人员伤亡。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员追究
第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未按要求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应急处置预案等)。
2.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
3.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的或不认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4.未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
5.未按规定储存、摆放易制毒化学品、易燃易爆炸、剧毒等危险品造成安全隐患。
6.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购买、运输、使用或处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各类仪器设备等。
7.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及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
8.未对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
9.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本单位开展的各类安全检查工作。
10.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
11.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12.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
责任追究对象
责任追究种类
直接责任人(含员工)
通报批评、警告
实验室具体负责人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实验室主任、实验指导教师、研究生导师、科研负责人
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教学科研单位正职
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实验室、研究生、科研分管领导;
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第八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负责的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或给学校或他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2.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立即组织救援、未采取措施处置、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
3.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4.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整改和报告上级领导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5.由于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从而造成安全产事故发生的。
6. 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7.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不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8.暴力抗拒政府部门、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本单位管理和检查,或对管理、检查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9.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以随便进出被封实验室,或得知他人私自启封被封实验室,有义务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
10.对涉及实验室安全危险的新、改、扩建实验室项目没有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能部门、没有采取安全必要措施投入建设和使用而造成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
责任追究对象
责任追究种类
一般实验安全事故
较大实验安全事故
重大实验安全事故
直接责任人(含员工)
教职工处警告、记过;员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取消一年内各类评优、升职资格。
教职工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员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取消二年内各类评优、升职资格。
教职工处以开除;员工处以开除学籍。
实验室具体负责人
通报批评、警告。取消一年内各类评优、升职资格。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取消二年内各类评优、升职资格。
降级、撤职。取消三年内各类评优、升职资格。
实验室主任、实验指导教师、研究生导师、科研负责人
通报批评、警告。取消一年内各类评优、升职资格。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取消二年内各类评优、升职资格。
降级、撤职。取消三年内各类评优、升职资格及;暂停三年研究生招生及指导员工实验资格
教学科研单位正职
通报批评、警告。取消一年内各类评优、升职资格。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取消二年内各类评优、升职资格。
降级、撤职。取消三年内各类评优、升职资格。
实验室、研究生、科研分管领导
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一年内各类评优、升职资格。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取消二年内各类评优、升职资格。
降级、撤职。取消三年内各类评优、升职资格。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导致发生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以上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1.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或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发生较大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2.接到教学科研单位提交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后,在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及时解决,或未通知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致使发生较大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3.未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致使发生较大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和职能部门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发生一般实验安全事故及以上,当年年度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1.发生一般实验安全事故,当年本单位实验室工作考核分值为零。
2.发生较大实验安全事故,当年本单位实验室工作考核分值为零。本单位年度工作考核最高为合格,本年度不能参加任何单项考核奖励评定。
3.发生重大实验安全事故,本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结论为最低档,本年度不能参加任何单项考核奖励评定。
4.一年内发生二次实验室安全事故,按本追究办法升档处罚,发生三次及更多实验室安全事故,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从严从重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发生较大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负有主要责任的相关职能部门,当年年度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1. 对较大实验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本单位年度工作考核最高为合格,本年度不能参加任何单项考核奖励评定。
2. 对重大实验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本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结论为最低档,本年度不能参加任何单项考核奖励评定。
第五章 其他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于校级领导责任,如因领导不力、管理失职、渎职而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涉密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军民融合处牵头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权限:
1.责任追究种类为诫勉谈话、取消评奖评优和升职升级资格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提请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决定执行;
2.责任追究种类为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责任认定后提出处理建议。被追究责任人为教职工的按《永利总站线路检测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执行;被追究责任人为员工的按《永利总站线路检测员工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3.需给予组织纪律处分及组织处理的,处分程序应按照公司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4.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5.对校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权限与程序,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程序:
1.发现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时,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事故调查处理组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认真做好调查笔录,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配合调查工作。
2.在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人或单位做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应告知其拟追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安全事故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送达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4.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及组织处理的,处分程序应按照学校教职工行政处分、学校董事长违纪处分、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的申述及处理
第十八条 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对责任追究决定(不含行政、纪律处分及法律责任追究)有异议,可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或者应当知道该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作出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申诉处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受理期限。
第二十条 在受理申诉期间发现责任追究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应当撤销该责任追究决定重新审查。
第二十一条 在受理申诉期间发现适用规章制度错误、对违规行为情节认定有误或责任追究种类适用不当的,应当变更责任追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其申诉程序及处理相应按照学校教职工行政处分、学校董事长违纪处理相关规定、党纪处分、组织处理或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的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