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教职工党支部的地位、工作任务和要求,增强教职工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教职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四川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职工党支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用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实际效果来检验支部工作;要严格党内政治生活,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教职工党支部在分党委(直属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参与讨论决定本部门重要事项,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的开展,是团结和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二章教职工党支部设置
第四条教职工党支部的设置要有利于党支部活动的开展,有利于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教学单位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学院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
第五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成立教职工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六条党员7人以上的教职工党支部应设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第七条教职工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教职工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分党委(直属党总支)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支部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一致。补选结果及时报公司党委组织部备案。
选举产生的党支部委员、书记、副书记报分党委(直属党总支)批准,并报公司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教职工党支部委员应由党性强、素质高、作风正、热心党务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并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正式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须具有两年以上党龄。
第九条凡新设置或撤销教职工党支部,须由所在分党委(直属党总支)研究决定,报公司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教职工党支部职责
第十条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教职工党支部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支部负责人要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四条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章教职工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组织生活制度。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教职工党支部原则上每两周过一次组织生活,以党小组或党支部为单位,学习有关文件,汇报思想。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应做好考勤和组织生活记录,每学期通报一次考勤情况。
第十六条“三会一课”制度。
教职工党支部应定期组织好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
第十七条民主生活会制度。
教职工党支部应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检查执行党的决议、政治理论学习、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八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教职工党支部应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检查,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价,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
第十九条请示汇报制度。
教职工党支部每学期应以书面形式向分党委(直属党总支)汇报一次工作,每年应提交书面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
第二十条交纳党费制度。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党员每月必须按规定主动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必须认真做好党费收缴上交工作,对收缴情况进行登记并造册,以便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